青海省2018年度上半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工作圆满结束

2018-08-22 00:00:00

为不断充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完善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结构和人员分布,2018年上半年,我厅继续面向全省公开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6—7月我厅举办两期拟聘评审专家培训班,邀请政府采购资深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就政府采购评审规程、评审实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集中授课,并对评审专家管理、评审流程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7月23日至27日对通过审核并参加培训的拟聘专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我处组织432名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签订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为其发放政府采购专家聘用证书并正式入库启用。至此,我省上半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工作圆满结束。   2018年下半年,我厅将继续面向全省选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实现全省评审专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陕西更新政采负面清单

2018-08-22 00:00:00

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修订后的《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新负面清单不再按货物、工程、服务分类,同时取消了需合理设置的条款,明确了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和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共25项。 根据新的负面清单,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内容共3项,包括: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共9项,包括: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特指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此外,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共13项,包括: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为评审因素的;提出“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置最低限价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据了解,陕西省财政厅去年曾出台《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84号),该负面清单涵盖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其中,货物类和服务类负面清单分别列出91项和54项禁止设置和合理设置的条款,内容包含了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四个方面,工程类负面清单中有53项禁止设置和合理设置的条款,内容包含资格条件、商务条款、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三方面。

中标供应商不签合同违法吗?

2018-08-22 00:00:00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一旦中标,如无正当理由,就必须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供应商随意放弃中标,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什么理由是正当理由?供应商中标后,什么情形出现可以放弃中标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放弃中标资格。原因是投标产品中设备的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无法按期履约。为什么生产厂商不供货呢? A公司的说法是,生产厂商支持的那家经销商没有中标,所以拒绝为其他经销商供货。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以生产厂家不予供货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声明放弃中标资格。于是,采购人只好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   这个案例引出两个问题,第一,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是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吗?第二,供应商中标后,有哪些正当理由可以放弃中标?   先聊第一个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任何一方不签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如果是经销商,在投标前一般都会向生产厂商联系货源,进行投标项目报备。这样一来,生产厂商就掌握了经销商投标和履行合同的命脉。一旦厂商背弃承诺,拒绝供货,中标供应商就无法签订并履行合同。于是,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放弃中标资格,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这种情形下放弃中标资格,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的原因,而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厂商不供货拒签合同属于有正当理由吗?我们知道,供应商取得生产厂商的投标授权,是生产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契约关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响应方案前,就应当预测到中标后签订并履行合同可能遇到的风险。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或者投标产品停产所造成的后果,只能由投标商自行承担。中标供应商违约的损失,可以向生产厂商主张民事赔偿。因此,生产厂商拒绝供货,并不是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正当理由。   再聊第二个问题。供应商中标后,有哪些正当理由可以放弃中标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什么是不签合同的正当理由呢?《条例》没作出明确的情形规定。但我们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应当是指出现了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有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有这三种情形的,属于不可抗力。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合同,放弃中标的,属于正当理由,不承担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其他理由都不属于不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正当理由”。   所以,我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供应商可以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除此之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其授权的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不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资金支付期限如何与采购结果“相辅相成”

2018-08-21 00:00:00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已成为政府采购领域广为关注的焦点。在现实中,有少数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随意设定资金支付期限或者根据“意中人”的要求变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如,某单位购置一批办公电脑,预算金额为11万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合同文本中资金支付期限竟长达三年之久。社会上对此“众说纷纭”,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本来不应该存在资金拖欠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现行采购法律法规只规定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而没有明确采购资金支付期限设定的要求。且尚未有统一的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供参考。二是由于政府采购的商品种类繁多,不同商品的属性、生命周期,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时间长短差异性极大,采购人很难设定出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采购结果相关联的评价机制;三是出于某种私利,通过延长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减少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   那么如何让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前延后伸”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浅谈几点建议。   首先,采购人应按照《预算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范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以及资金支付条款,并在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资金支付期限。通过公开采购资金支付期限,既能促进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又能使所有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获得相同的资金支付信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其次,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应依据采购项目的种类、生命周期,履约验收以及质保期时间综合分析后确定。一是根据项目的属性确定。如,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货物类,产品周期比较短,市场价格波动变化比较大,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应相对较短,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至95%,其余10%-5%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再如,电梯、工程机械等复杂设备,产品周期比较长,除了对设备主机、附件和零配件等货物进行验收外,还要考虑安装和调试,最终进行验收。培训等附加服务的验收,可依据项目采购周期的长短确定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二是根据项目的生命周期设定。像办公耗材、印刷品等低值易耗品,这类货物较为普遍,生命周期短,且市场价格透明,供应商对采购资金支付期限更为敏感,采购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会获得供应商更“实惠”的报价;三是根据项目的履约周期确定。履约周期短的项目,像办公设备、电器采购等,采购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即可供货完毕,这样就缩短了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再比如,网络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前期需要规划设计,而后期施工涉及多个行业且需要特殊制作,履约验收期限会长一些,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可根据项目进度按比例设定。四是根据项目的质保期时间确定。货物类商品质保期由国家规定的三包目录商品和非三包目录商品,国家规定的三包目录商品按国家规定三包标准执行,非三包目录的商品按行业标准执行。如,消防车、发电设备等货物采购质保期相对比较长,可适当预留一定比例的采购资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再者,还应根据项目的采购方式确定。若采用招标方式或询价方式采购,由于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必须事先在合同文本中“固定”,这就需要根据以上方法综合分析后确定。而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则可以在谈判过程中随着采购需求的变动同步更改采购资金支付期限的采购草案,同时还应看到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供应商的报价密切相关,对采购人有利且风险小的商务条件往往又可能对供应商不利,一旦供应商承担了较大风险,他们就会将不利因素和风险列入成本,通过提高投标报价来抵御这部分风险。因此,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适当放宽采购资金支付条件,经过与供应商的反复谈判,实现从粗放到集约,提出对供应商更有利的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以取得供应商更合理的报价,从而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结果。   最后,采购人应以采购结果为导向,细化采购资金支付期限与供应商履约相关的质量标准、合同标的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装、调试,履约验收的方法以及质量保证期时间要求等内容,并在签订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除由于货物、工程和服务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以及采购人工作变动的原因以外,导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必须调整变更的,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可随意变更采购资金支付期限。

每周改革快讯(7月30日至8月12日)

2018-08-16 13:58:09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1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下半年,要保持经济社会大局稳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任务艰巨繁重。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精准施策,扎实细致工作。会议要求,把补短板作为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力度,增强创新力、发展新动能,打通去产能的制度梗阻,降低企业成本。要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提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要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明确,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8月2日在全国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攻坚视频调度会上表示,开展20项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全面攻坚,确保9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今年6月,公安部推出简捷快办、网上通办、就近可办等20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目前,“申请材料减免”“18类业务一证即办”“一窗办”“自助办”“网上办”等8项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措施已按要求在36个大城市率先推行。 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重要举措的行动计划》,包括构建推动减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深化科技文化体制改革等9大方面,细化为117项具体举措。 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西公安机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意见》共包括50条工作措施,分为强化严打整治、优化审批服务、规范涉企执法、提升亲企服务、狠抓督察保障五个部分。

招投标实务问答

2018-08-16 00:00:00

投标商对收到异议的回复进行了反驳,需要回复到投标商满意为止吗? 收到异议后回复给投标商,投标商又针对给他们的回复进行了反驳,需要一直回复到投标商满意为止吗,还是回复一次后可以不予理睬,如还有异议是否可以去投诉? 岳小川:答复异议是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的答复内容应该有针对性,不应回避问题。如果招标人已经做出答复,就可以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就同一问题重新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答复。如果在异议期内,同一投标人又针对其他问题提出新的异议,招标人仍应予以答复。 加分项是否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岳小川:加分项一般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加分项是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按照一定的规则予以加分。如果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会出现对特定投标人的倾向性加分,这是为《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混合所有制企业招标,其股东能否参与投标?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后,有民营企业入股。公司采购设备是这个民营股东生产的,是否可以不招标?如果招标,是否允许这个民营的股东参与投标? 郭宪:如果采购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则无论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何,都应当进行招标。 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招标人的股东参与投标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就应当被允许。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与招标人存在串标行为,否则应该可以参加投标。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价计算 计算进口关税时CIF的价格基数是否应当是算术修正和供货范围偏离调整后的价格,还是只是计算修正后的价格即可,不用考虑供货范围的偏离? 郭宪:进口环节税计算时CIF价格基数是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相当于进口清关时的合同完税价格,投标人不能因为存在供货范围偏离而获得额外补偿,因此,不应考虑供货范围偏离。 招标项目被暂停,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某工程项目开标后有人提出异议,后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现在这个项目暂停招标已接近一个月时间了,请问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吗?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张志军:招标项目责令暂停期间,投标保证金不宜提前退还。 招标项目设置投标保证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缔约过程中招标人的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至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二是保证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综合上述条款,从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和担保期限来看,如该项目因故暂停且未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保证金不宜提前退还。 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同一个包件怎么办? 某个货物招标项目在开标时发现制造商和销售代理商都参加了这个项目的投标。招标文件就此情形没有做出规定,请问该如何处理? 张志军:不太清楚这个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还是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如该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有类似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个人理解,上述法条虽然禁止的是制造商同时委托多家代理商投标,但其立法目的系为了防止多个投标人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投标,以免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竞争。因此,针对本例中所称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投标的情形,可参照上述规定,在评审阶段对制造商、代理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分别做否决投标处理。 如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规定: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依据这一文件精神,本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将制造商和销售代理商按一个供应商计算,并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业主评审被证实有吃请行为应如何处理? 某施工招标项目评标结果已经公示。经供应商举报后调查证实:业主评委在招标评标活动期间多次接受某投标人的吃请,但该单位并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请问:该评审结果是否有效?后期对该项目应该如何处理,要不要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 张志军:该业主评委的评审结论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该业主评委在招投标活动期间多次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违背了上述规定,应当主动回避。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由于本项目已评审结束,建议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更换该业主评委,由更换后的其他业主代表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并打分汇总后重新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法抽取的评审专家的评审结论依然有效。 招标信息的免费无可厚非,在没有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时候,好多信息也都是免费的,但一个企业,找一个人去各个平台搜集这些免费的信息,费力还不专业,每个平台都有自己发展的长处,要不用不了10年,一年就关闭了。 大家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借助这些平台,在投标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8月6日—8月12日)

2018-08-15 13:42:13

  NO.1   11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   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根据该通知,共11项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包括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设立分公司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其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可能会对招标采购中的各方造成影响。例如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资格(资质)审查环节将不再包含该内容。但同时,交通运输部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惩戒,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虽然资格(资质)审查中不再有该要求,但是万一列入“黑名单”仍将无法参与相关项目。   NO.2   湖北: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超九成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消息,截至今年7月底,进入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率达到了90%以上,每年可为企业减少各类支出近20亿元。   据粗略估算,自2014年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企业和公共资源交易成本得到切实降低。此外,湖北省还积极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今年初,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完成了CA互认工作。建立招标项目受理登记容缺机制,近年来共办理容缺登记项目200多个,加快了项目落地。   NO.3   南京:施工资格预审项目启用不见面远程开标系统   8月6日,南京市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和邀请招标的施工进场交易项目,正式采用远程不见面方式开标。   此后采用资格预审和邀请招标的进场交易施工项目均使用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通过一台电脑即可实现“线下不见面,线上面对面”,只要轻触鼠标即可完成开标工作。   下一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保证数百家投标单位同时稳定在线、同步交流互动等方面攻坚克难,尽快实现远程不见面方式开标方式全覆盖。   NO.4   深圳:关于对招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予以通报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规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通报工作,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在近年来招标投标深化改革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文),对需通报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梳理完善,将梳理的《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进行了公示。   《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对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出现的违法、违规、不规范或不文明等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若触犯了其中的条款,将对各主体及经办人予以曝光。   NO.5   泰州:建筑设计招投标将实现电子化   针对政府投资工程建筑设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尤其是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泰州市纪委监委第十六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时督促市住建局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设计电子化招投标,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据了解,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面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后,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时无需携带大量纸质投标文件,只需要带CA锁进行解密,可降低投标人的成本,减轻投标人负担,并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从根本上降低工程建筑设计项目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风险。   NO.6   安徽:公司投标被拒后履行20.3万欠款支付   2015年5月,安徽省霍邱县某机械租赁公司与启东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工程结束后,下余工程款24万元经霍邱县某机械租赁公司多次催要,启东某工程公司一直拖欠未付。双方这起纠纷,经霍邱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启东某工程公司支付霍邱县某机械租赁公司24万元工程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启东某工程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应尽快履行义务,然而该公司并没有把法院的生效判决当回事,对法院的也执行置之不理。执行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里,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因无法参加一次重要的招投标,对该公司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亏损,公司负责人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这才决定将事情解决掉。   8月6日,该机械租赁公司负责人与启东某工程公司负责人相约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在签订完和解协议后,启东某工程公司负责人当场将20.3万元工程款打入了该院账户内。

电子招标数据周报(7.30-8.5)

2018-08-15 13:41:07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根平台和数据交换枢纽,积极与全国各省市公共服务平台和各行业、各专业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系统对接,努力推动“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计划,为行业发展助力,为企业创造价值。   2018年7月30日到8月5日,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对接的各类平台家数增长势头良好;周交互数据量和交易总金额均小幅下降,但标段数较上周有所增长。   (以下分析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互数据为依据,由于目前来源数据规模结构和质量尚有缺陷,故其数据分析结论尚有偏差,仅供参考。)   一、平台对接   截至2018年8月5日,共有321家平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对接,累计汇聚招标投标数据达2451.52万项。   图1 平台对接情况   二、数据交互   上周,电子招标周交互数据量达到28.07万项,其中:招标公告2.33万项,评标公示0.69万项。   图2 近期数据交互情况   三、交易规模   上周各平台累计新发布招标公告15602个,累计完成中标金额达442.36亿元,累计成交的标段数量达6961个。   上周共计获得有效中标金额数据6589条,各中标金额区段的成交项目数量和累计中标金额如下所示。   表1 上周各项目中标金额分布情况      图3 上周各项目中标金额分布情况 表2 上周中标金额最大的五个项目   上周,中标金额排名从高到低的前10名地区如图3所示,广东省、河南省、北京市、山东省和浙江省分列一至五位。   图4 上周中标金额前10名地区   上周,中标金额排名从高到低的前6名行业如图4所示,其中房屋建筑、公路和市政为行业交易规模的前三位。   图5 上周中标金额前6名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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