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8月17日-8月23日)

2020-08-25 13:38:45

01 《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通过,10月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以国务院第729号令的形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一是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二是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废止175件规章目录、规范性文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对存在已过时效性、已被新的文件替代、相关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等情形的文件,整理形成了《 拟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多项涉及招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 据通知附件显示,拟废止的规章中涉及共2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共8件:《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开展西部地区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广播电视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03 湖南: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8月19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是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和限制公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专项整治越往后越要敢啃“硬骨头”,必须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乘势而上、攻坚拔寨、一抓到底,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发展。 会议强调,要一鼓作气坚决抓,坚持领导不松、目标不变、责任不调、标准不降,防止边整治边反弹,对整改不到位、薄弱环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不放过。要久久为功持续抓,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联合惩戒、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健全工作机制。要多措并举合力抓,加强上下联动,加大宣传教育,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专项整治成果。要科技支撑创新抓,建好“两系统一平台”,推进招投标全程电子化,打破信息数据壁垒,做好大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 04 河北: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8月19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定于8月20日起在河北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范围是河北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整治内容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二是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整治;三是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整治;四是标后不履约行为整治;五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等行为整治;六是计价活动不规范行为整治。 《实施方案》规定了实施步骤:202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9月1日至10月20日为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通报阶段。《实施方案》强调,要建立长效机制。强化信用监管,及时记录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符合“黑名单”或预警情形的,要及时列入或进行预警。 05 陕西:严格评标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评标考核制 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陕西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通知》要求,严格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提高评标专家评审质量,实行评标考核制,对每一次评标评审活动,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各评标专家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按月汇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汇总统计,对考核优秀专家下届聘期优先考虑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统计结果予以警告、约谈、通报批评、暂停评标资格、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 《通知》指出,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其它不良行为应严肃处理,并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考核依据。

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

2020-08-06 13:37:16

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9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8832个,比上年增长14.45%。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327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642个,私营企业4586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75个。具体分布见表一: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7733人,比上年增长1.64%。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845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56%;临时工作人员5927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44%;招标代理人员1026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35%;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74562人,比上年增长2.2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1164人,中级职称197518人,初级职称106554人,其他人员9932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3.48%。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77963人,比上年增长26.91%。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5155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99%;注册建筑师14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82%;注册工程师339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1%;注册建造师3674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0.65%;注册监理工程师6218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4.9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014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0.68%。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10096.63亿元,比上年减少29.58%。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2193.64亿元,比上年减少34.29%,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4.66%;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8180亿元,比上年减少29.35%,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0.09%。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3961.51亿元,比上年增长92.5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47.48亿元,比上年增加30.68%,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77%;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874.62亿元,比上年增加216.5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47.32%;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581.23亿元,比上年减少7.94%,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4.67%;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3.46亿元,比上年增加46.2%,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6.4%;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904.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06%,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2.84%。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110.44亿元,比上年减少9.07 %。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93.16亿元,比上年减少69.1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13%;工程监理收入552.12亿元,比上年增加11.44%,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3.4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744.74亿元,比上年增加25.85%,占营业收入总额18.12%;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212.36亿元,比上年减少73.19%,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17%;其他收入2308.06亿元,比上年增加36.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6.15%。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2443.5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55.97亿元,营业利润合计-89.11亿元,利润总额合计360.93亿元,所得税合计38.64亿元,负债合计4146.2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06.81亿元。 201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全国共有846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0.9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10个,增长9.95%;甲级资质企业3760个,增长2.26%;乙级资质企业3564个,增长1.77%;丙级资质企业933个,减少7.9%;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减少80%。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295721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0.81%。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7556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7.57%;临时聘用人员42015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2.4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02481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1.93%。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96972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2.8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53065人,中级职称人员41466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326人,其他人员17467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4.84%。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3695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46%。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3317人,与上年相比减少2.73%,占总注册人数的51.4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6364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8.56%。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4.02%。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987.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6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6513.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63.4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3.3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5994.4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8.94%。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486.1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2.2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4508.3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0.75%。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4.79%。其中3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72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5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6.74%。 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总体情况 2019年全国共有23739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4%。其中,工程勘察企业2325个,占企业总数9.8%;工程设计企业21327个,占企业总数89.8%。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年末从业人员463.1万人。其中,勘察人员15.8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8.0%;设计人员102.5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10.7%。 年末专业技术人员219.2万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42.8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6.8%;具有中级职称人员72.0万人,与上年相比增加了6.4%。 三、业务情况 2019年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新签合同额合计8074.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1%。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2477.1亿元,市政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977.4亿元。 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合计46071.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8%。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19538.2亿元,市政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6521.1亿元。 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合计1048.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2.0%。 四、财务情况 2019年全国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营业收入总计64200.9亿元。其中,工程勘察收入986.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7.9%;工程设计收入5094.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10.5%;工程总承包收入33638.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9.2%;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796.0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1.1%。 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全年营业利润2803.0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了20.8%;利润总额2721.6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0.9%;净利润2285.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1.7%。 五、科技活动情况 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为1520.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9.1%;企业累计拥有专利24.6万项,与上年相比增加21.8%;企业累计拥有专有技术5.7万项,与上年相比增加21.2%。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7月13日-7月19日)

2020-07-22 10:59:46

0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7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江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出席,介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02 广东基本民生相关重点工程全部复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消息,截至目前全省基本民生重点工程全部复工。据介绍,目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有序复工达产,已有16906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复工,复工率达97.17%,其中4184个与疫情防控、城市运行、基本民生相关的重点工程已基本全部复工。在建工地施工作业人员达166.5万人,已超过春节前在岗工人数量。 据介绍,复工以来,广东省继续严防建筑工地疫情输入,着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将工人身份信息采集入库。在此基础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安厅等部门共享数据,指导各地基于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发重点防控人员比对甄别功能,并报送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杜绝未经确认健康的重点防控人员进入工地现场。截至目前,全省已复工项目未出现输入性新冠肺炎病例。为保障施工安全,广东省将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党政领导要把施工安全当作政治责任,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同时,监管部门要主动排查施工隐患,并加大惩治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03 安徽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明确整治重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作出处罚。 通知明确了整治重点,要求各地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在排查过程中,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此外,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约谈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04 天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7月17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通知》指出,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可以按照单个招标项目出具。提倡按期限出具工程投标保证金担保文件。按期限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函等担保保证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不得废标。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05 郑州市规范工程建设行业招投标活动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日前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明确,重点整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方案》提出,8月1日到8月31日,郑州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列入清单的项目逐一排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7月6日-7月12日)

2020-07-14 14:04:21

1、广西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4个月的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整治范围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重点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项目进行整治。整治内容主要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重点问题,对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恶意竞标、贿赂招标人和评标专家、资质挂靠、强揽工程、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干扰招标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通知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配合案件侦办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2、黑龙江建设审批时限缩短至2个工作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对省级权限内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公告》,将权限内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据介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2020年1月颁发东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首张电子证书后,再出新举措,将权限内2/3的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施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予以公布。相关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审批事项、流程、时限将得到进一步压减,给群众带来更大便利。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承诺制审批不代表放松要求,在日后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没有按承诺事项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处罚。 3、河南聚焦招投标开展工程建设行业整治 日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聚焦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方案提出,此次将重点整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 方案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3项制度:一是“一封信”制度。在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显著位置显示或张贴《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一封公开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市场主体监督,上下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二是招标投标承诺制度。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手续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业务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资料时、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时,均要签署《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三是“打招呼”登记制度。“打招呼”登记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均要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现象登记表》,并将其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 4、湖南明确32项国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文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0]38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4章15条,包括总则、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附则,分别对省属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32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企业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后的资料移交机制,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到移交线索后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追责对象从经办人、相关负责人到主要负责人全覆盖。《办法》施行将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监管,从严从重治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打造公平、高效、廉洁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5、河北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七个方面突出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净化招投标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 方案指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方案基础上增加整治内容。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要求,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把“三书一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重点从本地区破获的涉黑涉恶案件入手,深入剖析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原因,及时发现前端治理中的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6月1日-6月7日)

2020-06-09 15:00:56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 6月3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统一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格式,促进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数据标准》)。《数据标准》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勘察质量各方主体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 《数据标准》明确,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适用范围、基本规定、项目信息、单位信息、人员信息、勘探设备信息、勘探信息、取样信息、原位测试信息、室内试验信息、标准指标解释、基础数据字典表。 交通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6月3日,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具体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医保局:不当竞争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在暂停失信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的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为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该指导意见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方、采购方、采购组织方之间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以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 国家医保局称,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未来将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黑龙江老旧小区改造进入招标建设阶段 近日,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召开全省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视频会议,全力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项目招标、开工建设等工作。 据了解,黑龙江省列入2020年国家改造计划项目(小区)1147个,涉及75市(地)、县(市),计划投资120亿元,惠及群众39.5万户,涉及110多万人,占全省城镇常住人口的5%,平均每20个城镇居民就有1个人能享受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列入计划的老旧小区项目建设进程,年底前必须完成年度建设目标。进一步发挥好老旧小区改造拉动投资、改善民生、扩大就业、促进消费的重要作用,促进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能,整合共享各方资源,合力推进项目建设。省、市(地)、县(区)要逐级落实责任,加快项目设计、招投标和开工建设各项工作,抢抓有效施工期,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规范统一的流程和标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同时,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配套生活服务性设施建设,并加强后续物业管理,防止“改而后乱”问题,保障改造成果。 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大数据分析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为解决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这一顽疾,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数据,建立串通投标预警模型,全链式构建串通投标犯罪打击体系。近日,“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大数据分析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大数据分析平台”系统包含“主体关系分析、投标价格分析、雷同性分析、异常中标率分析、专家评标分析、预警线索生成”六大模块,汇聚全市10770个工程项目的交易数据,构建形成纵向和横向抱团分析模型,深度分析交易主体(招标人、投标人、代理公司)基本结构,动态反映市场交易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线索,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各类项目交易情况分析,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服务。 该系统上线运行后,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期对市场主体资料、交易数据、专家数据、监管数据进行汇聚筛选,刻画市场主体的交易轨迹和行为特点,为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提供技术支撑。 责编:小赖

2020年5月大数据行业报告

2020-06-04 14:26:07

招标行业月度数据分析报告 (2020年5月) 一、2020年5月份招标采购整体概况 1.2020年5月份招标采购数据概况 2020年5月份火标网共发布招标采购信息3189638条,其中招标采购信息的发布时间主要集中在工作日,周末休息日依然较少,各周发布的招标采购信息数量相对比较稳定。 图1:2020年5月份招标采购信息数量表(单位:条) 与4月份相比,5月份招标采购信息数量明显增长,总数量共增长了112366条。 图2:2020年4、5月份招投标信息数量比较表(单位:条) 二、2020年5月份火标网国内各地招标采购概况 1、2020年5月份火标网招标采购数量区域概况 2020年5月份火标网共计发布3189638条招标信息,其中广东省招标采购信息数量最多,共270112条,约占10%;西藏省招标采购信息数量最少,仅为8877条,但比4月份有所增长。 图3:2020年5月份各省份招标采购信息数量表(单位:条) 图4:2020年5月份各省份招标采购信息数量占比图 图5:2020年5月份各省份招标采购信息数量排行榜(单位:条) 2、2020年4、5月各省份招标采购信息环比增量分析 火标网统计数据显示,与4月份相比,5月份各地区的招标采购信息数量都呈增长状态,广东省增长最多,共计增加了133848条;其次是江苏省,招标采购信息数量增加了116470条。 图6:2020年4、5月各省份招标采购信息环比增量排行表(单位:条) 三、2020年5月31日前国内已注册企业数量 火标网统计显示,截止2020年5月底已注册企业共计11822.3639万个。按注册资本划分,注册资本0-100万元的企业数量最多,有8390.4215万个,占比70.97%;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量最少,有519.1214万个,占比4.39%。 图7:2020年5月底已注册企业数量分析表(单位:万个) 图8:2020年5月前注册企业资本比例分析表 了解更多信息,请至火标网(www.huobiao.cn)查看。 责编:小赖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11日-5月17日)

2020-05-19 14:11:08

1、四部门:推动建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通知强调,要完善审查范围。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同时,要细化审查标准。要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将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情形纳入审查标准要求。 通知明确,要优化审查方式。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除此之外,还要推行第三方评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通知从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加强信息化技术运用四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 另外,通知还提到,要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2、内蒙古:启动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 近日,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工程建设领域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集中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等方面涉黑涉恶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市场准入等机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整治工作将围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领域开展。对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等行为将严厉打击。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从2020年5月底到2020年9月。通知要求,内蒙古各盟市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督促相关单位迅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掌握底数,不留死角,建档立账,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逐一、全部销账。到2020年9月,各盟市住建部门要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长效机制建立等。 3、四川: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5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在四川全省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 《通知》明确,将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同时要求,6月底前,完成自查;9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通知》指出,强化自查核查。建设单位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和填写自查项目情况表,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建立台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项目招标监管权限分级开展重点核查和填写核查项目情况表,并建立台账,核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的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1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严肃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4、江苏:严抓建筑施工安全 发生事故立即暂停投标资格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通知》指出,从2020年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今后凡江苏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江苏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施工企业直至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方可解除,监理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处罚后方可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外省企业在江苏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江苏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方可解除。 5、贵州:部署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不折不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坚决把安全生产各项任务和防范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按照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成立领导机构、工作专班,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突出工作重点,聚焦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城市安全专项整治,瞄准长期以来反复出现、反复治理的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真梳理和彻底根治行业领域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执法检查宽松软等一批老大难问题;加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安全投入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加快建设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数字监管服务平台,在国家、省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城市地下基础设施信息及监测预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 同时,要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加大对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巡查和指导力度,对整治工作不作为的,将函告当地政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和“三个必须”的总原则,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督导检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5月4日-5月10日)

2020-05-13 13:59:17

西藏:信用信息将成为招标投标重要依据 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2009年1月7日颁发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藏建市管〔2009〕5号)废止。西藏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中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该负责人表示,“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及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办法》提出,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同时,要求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记录、公开、评价、使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据悉,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对年度评价为D级(不合格)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 新疆:力争年底前实现“不见面”开标全覆盖 截至5月2日,今年新疆自治区共有229个项目成功实现“不见面”开标,力争年底前实现“不见面”开标全覆盖。新疆将继续深入推进建筑工程领域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工作,积极推进“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不见面”开标,只需要一台电脑,登录新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云平台,即可在线完成招标公告查看、招标文件下载、提交保证金、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查看交易进度等,并可在线实时掌握办理状态。“不见面”开标模式,是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不见面”开标系统,可实现在线质疑与回复、实时沟通反馈、自动生成开标记录等,即时确认、高效输出、保证公平,更好地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服务。 据介绍,下一步,新疆将继续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相关人员培训,加大资源融合发展力度,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积极适应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同时,积极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加快行政监督方式的电子化、智慧化,实现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全程事中事后监管。目前,新疆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喀什地区、塔城地区等地州市已实现“不见面”开标。 四川: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按三个层级进行编制 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原有《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停止执行。 《目录》共按照三个层级进行编制,一级目录包括:工程、采购、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社会事业资源配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体资产产权、数据资源共计八个大类。二级目录按照项目属性进行分类。三级目录则规划出项目的具体内容。 《通知》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通知》,各地各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通知》还强调,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另外,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重庆:出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 重庆市财政厅近日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评审专家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考核方式方面。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评价。集中考核由市财政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内容方面。涵盖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的考勤纪律、专业胜任能力、评审报告质量、监督调查配合情况等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考核标准方面。扣分和加分相结合,日常考核实行扣分制,按照情节轻重,设定了每次扣10分、20分、30分三档扣分规则,明确了评审专家的17项失信行为、违法违规情形的扣分标准。集中考核时,明确了激励评审专家的4个加分事项,每次加5分。 《考核细则》还强调要加强考核结果应用。日常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抽取资格挂钩,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30分,分别暂停3个月、6个月抽取资格,达到40分的,予以解聘。集中考核结果与评审专家评价等次挂钩,并将作为采购人选取评审专家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杭州:推进水利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日前,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二、新三村农饮水达标提标工程项目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富阳分中心顺利完成电子评标工作,这标志着杭州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迈入数据化、云平台、电子化新时代,全市“一盘棋”格局已基本形成。 以往开标时现场大厅内座无虚席,而如今“不见面开标”。只有几名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员,40家施工企业的电子投标文件依次导入并解密成功,整个开标过程不足10分钟;开标后,招标人通过远程接入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了5名评审专家。专家们一人一台电脑,在全方位监控和保密环境下,通过电子评标系统在线评审电子标书,最后系统自动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后完成评标。 去年以来,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杭州市林水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投标“一盘棋”管理,杭州水利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在减轻投标企业负担、实现绿色招标的同时,可实现全过程留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强化水利建设监管,也激发了特殊时期的市场竞争活力;它是杭州市林水局紧扣打造“全国数字治理第一城”目标,深入贯彻“互联网+监管”理念,提升林水治理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责编: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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