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0-04-03 09:25:15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四项修改为:“(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五、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临床试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删去第七十二条第七项中的“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改为:“(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改为:“(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七、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公布) 九、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公布) 责编:小静

6月1日起 四川省级项目开始公开采购意向

2020-04-02 09:19:08

近日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该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试点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渠道以及试点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外,2020年6月1日起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按通知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对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通知》要求按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采购项目名称;二是采购预算金额;三是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四是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数量;五是项目拟实施采购月份;六是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等。 此外,为了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通知》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采购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对于公开方式和渠道,《通知》明确,省级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同步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导出采购意向公开文本,推送至四川政府采购网的“采购意向”栏,公开发布。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后,即可申请实施采购。 《通知》要求省级单位认真落实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主管预算单位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责编:小静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

2020-04-02 09:13:56

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近期发布,该办法完善并细化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流程,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介绍,修订后的办法弥补了行政许可在线办理依据不足问题,有利于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行政许可办理效率。该办法还专门设置了主要适用于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变更记载事项等的简易程序,将这些许可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至受理后五日内,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减轻申请人负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到实处。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修订后的办法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也为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现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奠定了制度基础。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抓紧修订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优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升行政审批和金融监管水平。 责编:小静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03-28 09:43:36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应 急 管 理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海 警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责编:小静

山西有序恢复政府采购活动

2020-03-27 09:58:53

山西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有序恢复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推行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恢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功能三方面对该省政府采购工作做出最新部署。 首先,持续推行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倡导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登录“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和微信工作群进行网上咨询、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对确需现场办理的,建议提前通过咨询对话对办理事项进行沟通,简化办事环节,最大限度减少采购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其次,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有序恢复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通知》规定,3月18日起,山西省有序恢复各类货物、服务、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评标等活动,采购人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评审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对于自行确定评审场地的项目,采购人要加强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确保不发生一例疫情。 最后,恢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功能。《通知》明确,3月18日起,恢复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抽取功能,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责编:小静

徐州市扩大市级PPP专家队伍 提升PPP项目评审质量

2020-03-26 09:46:57

近日,徐州市财政局印发《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PPP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徐财合﹝2020﹞3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PPP项目评审专家,补充市级PPP专家队伍,促进市级PPP专家库良性循环。 截至2020年3月16日,共收到59位专家、学者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员涉及财务、法律、咨询、环境工程、垃圾处理、供排水等众多专业领域。 接下来,PPP办、PPP中心将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徐财合﹝2019﹞23号)中PPP专家库管理相关要求,按照PPP专家评审流程,对专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遴选,确定专家名单后予以公示。此次公开征集PPP项目评审专家,将进一步扩大市级PPP专家队伍,提升PPP项目的评审质量,为PPP项目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责编:小静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2020-03-25 10:12:25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财办库〔2020〕5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附件下载: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docx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责编:小静

河北明确政采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购事宜

2020-03-25 10:04:08

河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就该省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作出细化说明。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工程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工程)。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及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两法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执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此外,通知指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或者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除外)。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装、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软件开发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属性按照货物、服务执行;机房改造、装修等工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投资、招标的监管,通知明确,项目单位应按《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就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63号)的要求,将适用《政府采购法》或者《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责编: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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