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招投标网-大力推广全步骤电子器件招标投标

2020-11-13 11:00:39

海尔招投标网-大力推广全步骤电子器件招标投标,10月12日中午,海南省三亚市秀英区海盛路35号豪达商务大厦2楼海南省招协公共资源网买卖中心第一开标室,举办临高县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综合性教学大楼新项目工程监理招标会典礼,这也意味着我国第一例全过程网上电子器件招标投标全面启动。 它是海南省招协公共资源网买卖中心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布署,及其发改委协同六部委公布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大力推广全步骤电子器件招标投标的规定,举行的主题活动。 海南省国家发改委黄学好副处长、临高县国家发改委、临高县招标会中心、海南省招标投标研究会的领导干部及其一部分小区业主企业、代理商企业、招投标企业报名参加了本次启动式。 大会由海南省招标投标研究会理事长刘蓓群主持人,海南省国家发改委黄学好副处长、海南省招协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老总王兰标各自在大会上发言。最先黄学好副处长提到我国执行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和购置的规定,及其对我国发展趋势全过程电子招标平台的盼望,并对海南省招协公共资源网买卖中心的工作中给与了毫无疑问;然后招协王兰标老总也对数据平台的初心和基本建设的规范干了详细介绍;最终由黄学好副处长公布全过程电子招标平台新项目电子器件开标正式开始,该新项目现有四家企业报名参加招投标,根据专家评审联合会的审查,最后落花海南省中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据统计,此次工程招标的步骤是在网上公示、在网上免费下载标书、在网上提交投标书、当场电子器件开标、在网上投标、在网上监管开标及投标、网上公示,彻底完成了招投标企业不见面开标能够在有互联网的电脑上和手机收看全部开标全过程;监管单位可完成在一切一台有互联网的电脑及时监管或过后监管新项目的开标、投标全过程。全部招标投标电子器件材料及其开标投标监管材料可在网上储存十五年之上。 前去参加会议的招投标企业意味着王女士说:“在网址上我们可以立即进行全部的招投标全过程,既便捷又环境保护,还能降低招投标成本费,比之前在场提交纸版投标书许多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部门“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的规定,改进经营环境和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我国数次下面激励充分发挥招标会和购置第三方电子器件平台交易的功效,深化体制改革、自主创新管控、改善服务,让企业登记参加基本建设、公平交易,政府部门只需搞好管控和服务项目,在一定水平上也缓解了政府部门的经济负担。伴随着海南省自由贸易港基本建设的持续推进,更必须政府部门有关部门有高些的视线和目光搞好“放管服改革”和采购招标平台交易的改革创新,严防政府机构这里权力下放那里收权的状况出現。 海南省招协公共资源网买卖中心是由海南省招协电子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和数据信息标准基本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器件平台交易,已根据产业协会机构专家团工程验收,接纳政府行业主管机构的监管及其海南省招标投标研究会的领域自我约束监管和具体指导。该中心遵照“公布、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选用5G移动通信技术技术性,全方位提高电子招标平台和政府采购项目互联网技术技术实力和在网上储存工作能力。该中心自开张至今遭受各界人士的重视,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官网、交通厅、供水公司厅、海口市市住建局的领导干部都到中心参观考察并给与了很高的点评,各入场开标的小区业主和代理商企业对该中心的硬件软件、规范化、公信力也给与了毫无疑问,并觉得该中心是海南省唯一合乎国家行业标准和标准基本建设的第三方电子器件平台交易,许多 国营企业、中央企业和当地政府确立表明之后非入场新项目的招标会和购置必须在该中心开展。此次在该中心举办的海南省第一例全过程电子器件招标投标主题活动,为海南省的采购招标主题活动塑造了非常好的楷模,坚信也将对海南省全面实施招标会和购置全过程在线交易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丹东市政府采购网-成都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改革

2020-11-13 10:57:21

丹东市政府采购网-成都推进“互联网+招标投标”改革,9月28日下午,成都市市人民政府新闻报道公司办公室举办的“讲解《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记者招待会,意味着成都市营商环境3.0版现行政策管理体系宣布发布。在营商环境3.0版现行政策管理体系中,成都市明确提出自主创新推动“互联网技术+招标投标”改革创新。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等公共资源买卖是不是公布公平合理高效率,是考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是不是优质的关键指标值。红星新闻新闻记者注意到,成都市创建的“全覆盖、全步骤、全公布、全中国联通、全省域”的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包含公共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公开招标平台交易、行政监察服务平台三大作用服务平台,正解决了营商环境的这一突显难题。在今年发改委机构的全国各地营商环境点评中,成都市的招标投标指标值点评結果得到 了出色考试成绩。 成都市国家发改委办公室主任向进在新品发布会上表明,下一阶段,成都市将关键从2个层面再次大力开展“互联网技术+招标投标”改革创新: 一是完成新技术应用情景运用。将应用区块链技术在多方面的共识数据存证、不能伪造等层面特点,将成都市招标投标从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及其交易市场的投标全过程信息内容的数据信息上链,将区块链技术融进目前系统软件。 二是进一步推进全行业领域全步骤电子化。在全面实施电子化的基本上,机构经信、整体规划生态资源等单位定编结构型的招标会规范文件模板,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主题活动运作和管控的品质高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020-08-21 15:2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8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不作为一级预算,其收支纳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运行,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本条第二款所称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所称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七条 预算法第十五条所称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九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 (一)均衡性转移支付; (二)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 (三)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十条 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 (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收纳和支付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预算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三条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第十四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相对应的各项目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收入、从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下级之间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统筹层次由上级地方政府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预算法第三十一条所称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 第二十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依据规范的程序,对预算资金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进行系统和客观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预算支出标准,是指对预算事项合理分类并分别规定的支出预算编制标准,包括基本支出标准和项目支出标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地区或者本级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 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汇总地方预算草案或者地方预算,汇编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规定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草案,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或者本级总预算,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时,发现不符合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汇编本级总预算草案时,发现下级预算草案不符合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编制预算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编制下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规定,制定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规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存量资产情况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第三十八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拨款结转和其他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余额管理,是指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所称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第四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需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第四十四条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下达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本级和转贷给下级政府的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增加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接受转贷并向下级政府转贷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使用转贷并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政府债务。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国务院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法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将预算周转金收回并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管理预算支出以及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与偿还,监督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九)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预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所称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四)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第五十六条 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审定的用款计划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三)按照进度拨付,即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第五十九条 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十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未完!

《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8-20 13:42:35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区分并合理采取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方式,有利于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均明确提出,政府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019年《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实施,将上述改革内容进一步法定化,使规范采取不同的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正确处理投资安排方式的主次关系,成为对资金安排部门的法定要求。 为了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要求,对政府投资资金各种安排方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不同投资方式的作用,我们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出台了《通知》,使我委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更好地落实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十五条。 第一部分阐述了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这四种法定安排方式的概念,并在概念释义中明确了相应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部门采取相应的投资安排方式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部分规定了如何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明确对中央本级的资金,其安排方式由我委根据《通知》的规定具体把握;对支持地方、由地方安排到项目的资金,其资金安排方式由我委在投资专项中提出要求,明确每一种资金安排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安排条件。 第三部分从程序和方法上规定了如何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要求,主要是要求我委安排的具体项目的,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四部分对其他相关事项,即投资资金的财务管理以及今后投资方式的创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前期工作费的特殊情形等作了衔接或例外规定。

契税法来了!这几点你必须要真懂!

2020-08-15 10:47:24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卖房子可是大事,而这种不动产的买卖就会遇到契税。一个小小的税种,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牵动着社会方方面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契税的变与不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税率提高了吗?买房要多缴税吗?契税要怎么收?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话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业内人士。 税率并未上调,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契税法一出台,“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条文引发人们对“契税上调”的担忧。按个别房产中介的说法,要赶在明年9月1日前买房,否则光契税损失就有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更多,不少购房者疑虑购房成本是否会增加。 在契税法之前,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就已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最近的一次房地产契税税率调整是201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为何不按实际情况确定税率? 从实际情况来看,契税税率尚未突破3%。那么此次立法,为何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税率,比如1%到3%,而是3%到5%? 首先,作为住房领域重要税费项目之一,契税对于调节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保障不动产所有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功能,无论上浮或者下调都有其特殊意义。 “以买房为例,契税上调有助于遏制频繁买卖,但过高又影响市场交易和人员流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契税法既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延续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授权空间。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契税法税率在幅度内的决定权依然在地方政府。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说,总体来看此次契税立法是“税制平移”,只是在表达技术上更加规范,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王建凡说,契税法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新变化体现时代新特点 施正文介绍,契税法紧跟时代步伐,将社会新变化纳入法律条文中,体现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比如对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表述,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支持;对非盈利性的学校等免征契税,有利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施正文说。 此外,契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也意味着,对于以上事项的税收优惠,契税法授予了国务院相应的减征或免征税权。”李旭红说。 同时,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个人信息不泄露;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等规定,都契合了现行社会发展规律。

河北省住建厅出台25条措施 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2020-07-20 11:21:41

针对我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快速发展态势以及凸显出的问题,7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提出强化项目入口管理、突出性能化设计、严格售前展示、实行全装修交房等要求,以进一步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引导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提出的25条措施,从“入口”到“出口”,从基础原则到关键环节,基本涵盖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既有施工前、施工中的前期监管措施,也包括预售金留存、全装修交房、提供使用说明书等与业主直接相关的后期管理措施。 “入口”包括源头管理阶段、设计审图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共有9项措施,明确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工程项目审批阶段各监管部门职责,突出工程功能化设计,明确施工图涵盖内容和施工图审查重点内容,规定项目施工前应组织专项设计评价、要加强工人培训等。 共有7条措施针对施工过程,明确了施工现场应将主要性能指标、工艺流程和构造做法等进行公示,强调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被动式超低能耗相关设计内容,明确被动式建筑节能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要求等。 “出口”包括验收评价、销售交付、后评估3个阶段,共有7条措施。 首先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并且要进行后评估。项目完工后,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施工评价,通过施工评价和竣工验收的,可评定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政府投资、享受政府奖励激励政策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投入正常使用满一年且使用率达到60%以上后,进行使用效果后评估。后评估结论为工程实际与设计不相符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是严格售前展示告知。被动式超低能耗商品房项目,应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展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普通建筑的区别、实体剖面图、工程技术指标、预期节能效果及安全使用禁止事项等。销售宣传时应据实介绍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严禁随意夸大,欺瞒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将严禁业主随意拆改门窗、房屋结构,以及严禁破坏建筑气密层的有关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第三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重点监管资金中留存5%,在房屋竣工交付满两年后解除监管。监管银行账户和监管账号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是实行全装修交房。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全装修竣工交付。公共建筑和商品房项目的前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应全装修到位,对业主专有部分,应通过提供菜单式装修服务,满足业主差异性需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装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测等主体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记录不良行为。 第五是严格交付使用管理。在房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编制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项使用说明书,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和商品房项目的业主。专项使用说明书应包含节能技术指标、房屋平面图并注明气密层位置、门窗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注意事项等。住宅房屋交付后,物业管理单位要严格住宅室内装修管理,严禁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门窗及房屋结构,严禁业主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在气密层部位进行钉钉、打孔等破坏气密层的操作,确保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使用效果。 此外,还包括强化主管部门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等措施。 据了解,我省通过政策支持、完善标准等措施,被动房超低能建筑建设取得较快发展,到目前,全省累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项目84个、建筑面积368.6万平方米,其中竣工项目24个、56.7万平方米,在建项目60个、311.96万平方米。

印发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0-07-10 13:55:59

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20】123号 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邮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现将《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以下统称包装需求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 二、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 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四、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和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反馈。 附件:1.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2.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使用的塑料、纸质、木质等包装材料 的环保要求。 二、商品包装环保要求 1、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 3 层,空隙率不大于 40%; 2、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 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 3、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 100mg/kg; 4、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含量应不大于 5%(以重量计); 5、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 6 色; 6、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 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 7、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 三、检测方法 1、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 测按照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 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 2、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的检测按照 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附件2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一、 适用范围 本标准中的快递包装主要指快递封装材料,包括封套、 胶带、面单、包装袋/箱、填充物、集装袋、周转箱等。 二、 快递包装环保要求 1、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 不大于 100mg/kg; 2、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 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 5%(以重量计); 3、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 氯的含量应不大于 150 mg/kg; 4、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 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 5、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 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 6、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 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 60%; 7、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 用次数应不小于 80 次; 8、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 45mm 的生物降解胶带; 9、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剂; 10、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 11、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 装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即可; 12、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 业标准技术指标要求。 三、检测方法 1、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 测按照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 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 2、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的检测按照 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3、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 照 GB/T 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 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 4、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 照 GB/T 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 规定的方法进行。 5、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 测按照 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 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 第 1 部分: 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枣阳:突出“十个明确”重点 规范采购计划备案

2020-04-23 14:10:06

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积极转变监管理念,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于近期制发了《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办理流程的通知》文件,突出重点,切实做到“十个明确”,及时规范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工作,以减轻采购单位负担,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这“十个明确”的主要内容是: 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实施范围。市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管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实施条件。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主要分3种情形,即:财政部门已批复采购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已追加采购单位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有预算而无采购预算或采购预算内容(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不详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以及预算执行中实际采购需求内容(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相比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化的,均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明确备案表格式内容。与以前的备案表相比,对资金来源、采购类型、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内容变填报式为列举选择式,同时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内容相衔接,无论采购单位填写还是监管机构统计均十分清楚明了、方便快捷。 明确备案表填报要求。原则上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备案,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相同品目应当一次性办理备案,并一次性采购,以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项目名称填预算项目名称,品目编码对照省、市印发的最新《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文件、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品目名称、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应当与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相一致。 明确备案时需提交的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表或追加预算(含政府采购预算)文件或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超3年的服务项目,附采购项目概况说明和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机构对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认文件;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附同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批表;其他需要的相关文件证明等。 明确备案时间及时限要求。采购人应在采购项目需求前2个月报送备案手续,特殊情况可随时报送。11月15日后对年初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不再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于每月15日前集中办理采购计划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采购管理股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明确备案办理方式。在未开通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备案前,市级采购人仍实行纸质备案。 明确备案办理程序。首先是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备案表》;其次是市财政局资金经管业务股室对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审核;再次是审核通过后送政府采购管理股对《备案表》进行备案,对采购进口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规定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备案;最后是对《备案表》的管理。对《备案表》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条例等规定的,采购管理股通知采购单位修改,待修改正确后方可备案。备案后,采购单位取得《备案表》号。 明确政府采购剩余资金继续使用的备案要求。中标或成交金额低于《备案表》中的预算金额,采购资金有剩余的,凡资金有专项用途,需继续用于原预算项目支出,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并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补充合同备案;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或符合规定情形但超出10%部分的需再次办理备案,附前次备案手续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并再次进行招标或非招标采购。用于其他预算项目支出的,需履行预算调整程序。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并附前次备案、审批、审核手续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明确不按要求备案的责任追究情形。出现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验收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将会取得三大积极效应。一是工作有章可循,管理有据可依,有利于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堵塞“无预算采购”、“先采购后备案甚至于不备案”等漏洞;二是实施路径清楚,环节内容明确,有利于增强可操作性,服务采购单位无障碍开展备案工作;三是优化备案管理流程,并通过市政府公文携同网平台下载办理流程文件及备案表的形式,可让采购单位少跑腿、一次性办结备案事项,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责编:小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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