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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招标网-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投标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 2020-11-12 09:55:05

中国建设招标网-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投标注意事项?《招标投标法》的修订是一件备受业界关注和期待的大事。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组织下,经过了几轮网上征求意见、拓宽视野、多方讨论论证。《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行业智慧,总结、吸收和总结了《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推进电子招标,增强公开透明性,提升招标的科技含量;

二是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处理程序并完善,明确救济渠道,建立纠错机制;

第三,提出了发挥政策功能的相关要求,恢复了公共采购的自然属性,体现了公共采购监管的经济功能;

第四,引入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之间的谈判机制,以提高投标质量,体现投标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第五,法律修订草案中有许多“令人鼓舞”的提法,既考虑了灵活性,又考虑了刚性,反映了法律的温度;

第六,针对长期存在的虚假招标、效率低下、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设置了很多条款,体现了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体现了法律修改的初衷。

认同法律修改的原则和方向。

自2000年以来,我一直在财政部门从事政府采购立法、政府采购监管、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等工作。近年来,我主要从事电子采购系统的研发和营销以及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采购管理改进的对标交流。经过20年左右的工作经验,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大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及国有企业的采购有一定的经验和了解。关于法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新技术应用、电子招标、提高透明度、设定招标时限、充分发挥政策功能、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纳入《招标投标法》约束调整范围等方面的利弊。,并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供讨论和决策。

第一,关于新技术的应用。

在总则中,建议增加一条:国家支持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不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高透明度、标准化、数字化、标准化水平。

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上内容都是正确的废话,新的技术形式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有些属于阶段性技术(比如5G),法律上不应该体现,也不需要体现。事实上,这些内容对于巩固“互联网+招投标采购”的成果,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发展方向,增强招投标的科技含量具有深远的意义。

时隔二十年,我们要努力把新版招标投标法建设成为充满科技含量、体现新技术、新理念的公共采购法。

二、关于电子招投标。

(一)赋予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法律地位。建议增加“国家以数据电文形式推进招投标活动,鼓励发展第三方电子招投标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改善招投标服务供给”的表述。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招标协会多年来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的发展,减少了低水平重复建设,为招标服务供应市场创造了竞争环境。在修改法律时,建议成为法律,赋予法律地位,体现立法意志。

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为例:

八、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招标服务供应的促进。为确保网上开标和远程评标,满足开标和评标网站的需求,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各地要注意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开标和评标网站的服务供给,允许投标人选择依法规范、符合市场主体建设和运营行政监管要求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进行投标,探索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在社会化交易场所进行开标和评标。

另一个例子是: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和运行的通知》明确指出,“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投标人等法人建设和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实体独立建设和运营”。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明确要求“鼓励电子交易系统的市场竞争,各地不得限制或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和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探索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

(二)将内涵明确的“全程电子招标”概念上升为法律。一是要体现传统招标与电子招标的明显区别和政策导向;第二,要遏制传统纸媒和电子双轨并存的长期现象,不降低成本,不提高效率;第三,针对电子招标概念模糊、内涵不清的问题,将电子招标的全过程提到法律层面。

(三)体现政策激励和政策倾斜。关于电子招标开标时间的规定,如果电子招标项目的开标时间能够相对于传统招标适当缩短,则能够促进电子招标的发展和普及,促进招投标行业从传统向电子的转变。缩短投标周期将是促进电子投标发展的有力政策措施。否则,新《招标投标法》无法指导电子招标投标政策。修改稿中的全过程电子招标周期可以缩短五天的系统设计,力度不够。因此,建议增加以下语句:

如果实行全过程电子招标,开标时间可以在法定时间的基础上缩短30%,最短时间不应少于7天。

三、关于提高招投标透明度。

参照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87号),建议增加“主要中标人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专家评审名单”等表述,使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透明度趋于一致。

建议借鉴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相关规则,“披露合同文本和变更信息”。

四、关于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淡化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分离评标,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注明顺序,但一般推荐三个,招标人按标准选择中标人。

现实是大量招标项目只有三五个标书;20年前,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前,采购人是主要责任人。我们需要螺旋上升,而不是回到原点。至于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这是招标法的一个重大方向调整,有一定的风险,需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试点验证。

强化招标人主要责任的方向是对的,但如何体现强化很重要,严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我看来,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是一种折中的选择,即如果招标人可以对专家的评标意见和结论提出异议,导致结果发生变化,则应当公布变化的结果和原因,并接受公众监督。

继承和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体现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是一种务实的选择。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的表述,需要在法律修订中补充。

五、关于政策功能。

本次法律修订建议借鉴吸收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有益做法,弥补原招标投标法的不足,这也是国际上公共采购的普遍做法。在各种政策功能中,支持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表达。很容易达成一致。但是,我们都知道,购买国内商品和服务是政策功能的核心和灵魂,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各国相互尊重,出现在公共采购的法律规定中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内部流通的历史背景下,这是我们通过公共采购交易规则来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未来签署GPA政府采购协议后,将通过启动法律修订来取消该条款。但考虑到这一法律规定在当前贸易战背景下的超敏感性,不应将其表述为最佳政策,而应在修订说明中明确表述给立法决策机构和公众,以获得广泛理解和支持。

六、关于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规范行为、培育市场、促进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但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存在主观能动性、授权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借鉴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等专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以下内容:

充分发挥招标投标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能力建设和专业化、标准化。

七、关于政府采购招标。

政府采购招标和法定工程招标的规则基本相同,各有千秋。它们在两条轨道上运行,具有明确的边界,并呈现出一种健康的制度供给竞争态势。在修订《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纳入《招标投标法》约束调整的范围并不必要,也不迫切,建议不要涉及政府采购。

从长远来看,有可能两法统一,招标规则被涵盖在政府采购这个宽泛的法律体系中,而不是反过来。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两法融合的时机尚不成熟和现实,但新《招标投标法》不应回避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因为这是业界所期待的。建议仅将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纳入《招标投标法》约束调整范围,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政府采购项目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八、关于相关监管要求。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履约等。,在法律的修改上,建议比较有原则,不要太具体,既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也为实施细则的制定留有余地。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取代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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