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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招标网-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20-11-12 09:52:30

中国物流招标网-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什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

为了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一,关于国家基金的使用问题。第二条第(一)款「预算资金」,系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款中的“控股或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或其持有的股份超过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其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虽不到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控股或主导地位。在项目中国拥有资金的比例,应按项目资金来源中全部国有资金的总和计算。

㈡关于项目和单项采购之间的关系。对于16号令第二至第四条和843号文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所列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未达到上述单项标准的,不应列入16号令所列单项采购。

㈢在招标范围内列举事项。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16号令、843号文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作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以及843号文第二条未作明确列举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不得强制招标。

㈣在同一项目中进行综合采购。第六条规定:“同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果合同估算价总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可以合并计算投标报价,并进行招标”,目的在于防止发包方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科学、经济、可行的要求,对同一项目中适合同时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进行合并。

第五,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部分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实行估算,只要其中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达到四百万元以上,或货物部分估算达到二百万元以上,或服务部分估算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就应进行总承包招标。

规范以下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以及843号文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项目,其建筑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所列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国企可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低于标准的大型工程项目采购制度,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各地要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所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要继续深化招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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