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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结果不满意谁可以提出异议

发布日期 2022-01-18 10:50:53

一、谁可以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由此可知,能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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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什么时候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未对答复的标准和取得的效果作出规定。因此,只要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中标公示期间可以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吗?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无权查看评分表格。如对招标人答复仍不服可投诉至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有权调取评标报告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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