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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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