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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优化集采目录 三年一编变两年一编

发布日期 2019-05-23 09:13: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对集中采购的范围、分散采购限额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吕文平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主要是结合一些相关规定和当前的实际做了调整。据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录的执行期限从三年变成了两年。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货物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工程类同类项目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服务类同类项目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达到150万元),应当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新《目录》在保持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不变的基础上,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调整为单项金额达400万元(含400万元)。

 

对于哪些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新《目录》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当年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同类项目年预算金额或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新《目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时,单项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新《目录》对原集中采购目录的一些项目进行了缩减,比如将之前建筑工程的“建筑物施工”“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其他工程””四大项缩减为“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两大项等。在系统项目方面,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应急管理系统的消防设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卫生健康系统的医疗设备;教育系统的教学专用仪器、教具等多个系统的相关项目,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据了解,新《目录》还增加了对自治区驻外单位(区外)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求自治区驻外单位(区外)政府采购项目统一实行分散采购;自治区驻外单位(区内,含垂直管理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参加所在地(州、市)集中采购活动。

 

此外,新《目录》着重强调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性,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超预算超标准采购的,规避集中采购的,以及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支付资金,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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