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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招标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界限模糊的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 2020-11-12 09:49:09

中国移动招标网-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界限模糊的问题如何解决?上周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必须招标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必须招标范围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通知是对《关于必须进行项目招标的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和《关于必须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件)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通知》详细阐述了国有资金的定义、工程项目中单项采购的认定和适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范围、合并采购原则、总承包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等内容。,澄清了当前认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的许多实际问题,从而有效解决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界限模糊的问题。它还强调买方在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的自主权。

一个。

衔接上位法界定“国有资金”

1.将“预算资金”规范为“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引用《公司法》解释“担任或领导职务”。

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投资额或者持股比例低于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上可以控制项目的建设,也是控股或主导地位。我国资金比例按项目资金来源中全部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通知》将原规定中“预算资金”和“控股或主导地位”两个关键概念与上位法联系起来,解决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概念界定模糊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目是否属于“国有资金”的问题。

两个。

建立个人采购的“独立参考标准”原则。

通常同一个建设项目往往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各种合同。过去,当人们认识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时,就出现了“800万个建设项目中,是否应该招标50万个设计”这样的问题。为了严谨起见,很多投标人都树立了“一标达标,全部招标”的理念。

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格估算标准的,必须进行单项采购招标;本项目未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要求的招标范畴

以上原内容明确了单项采购“独立参照标准”的原则,即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服务,分别按照400万、200万、100万的标准确定,是否属于依法招标的范畴。单个项目的不同类别之间以及同一类别的不同项目之间的识别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相关性。

三。

确定了工程服务的范围。

原16号令对工程服务的描述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而“等”字的存在也干扰了依法必须招聘的项目范围的确定。除此之外,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征求意见修订稿)》第三条,将工程造价服务纳入了工程服务范畴(但在最近网上流传的《修订稿审查稿》中,可以看出没有造价数字)。

对于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明确列出的服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不得强行招标。

工程服务范围明确界定为勘察、设计、监理,其他项目不强制招标。此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的范围也在原文中明确列出。

四个。

对并购采购的原则进行了规范。

原16号令中“可合并”的措辞也模棱两可,导致很多投标人在实际操作中戴上了“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帽子,“可合并的要合并,不可合并的要合并,可合并的要创造,也要合并”。本通知解释“可以合并”。

根据实际项目,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以上描述规范了项目合并的原则,有效解决了“合并或不合并”的问题。

五个。

新工程总承包的认定标准。

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行总承包制度”的改革任务以来,总承包制度在各领域积极推进,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套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是施工、勘察、设计和重要材料设备几个项目的组合,16号令对此没有准确的标准。

只要总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服务和其他部分的估算价格之一达到第16号令第5条规定的相应标准,就应进行整个总承包合同的投标。

通知中增加了总承包必须依法招标的标准,即只要单项达到相应的400万、200万或100万,整个总承包工程都要招标。解决了工程总承包必须依法招标认可的空白。

六个。

强调购买者的自主权。

通知强调,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倾向的规定》(征求意见修订稿),该规定在《工程项目必须倾向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倾向范围规定》(发改规[2018]843号)中。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通知的内容与4月20日的《条例》内容高度相似。

虽然本通知没有像业内预期的那样缩小依法招标范围(其文件性质不允许如此),但通过16号令和834号文件的详细说明和明确列举,收紧了依法招标的笼子,体现了国家在招投标领域不断深化“配送管理服务”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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