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招投标活动中的“报价”划分为哪四大类别?

招投标活动中的“报价”划分为哪四大类别?

发布日期 2020-11-10 14:29:58

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价格”进行了分析。准确理解这些“价格”的含义,理解其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我们以清晰的思路和合法的方式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不管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评标专家,都会遇到有关“价格”的问题。经过梳理,大致可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报价”划分为四大类十个类别。文章就各类“价格”的含义及《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阐述。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明的价格

一、投标最高限价和标底。

(1)投标的最高限价。标底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可接受的最高标底或最低标底价格。标底的确定,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和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等因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5)条规定,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否决。

应当指出,招标人可以设定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1)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和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科学预测预期价格,在评标时对投标报价进行竞争性和合理性分析的依据。

有关标底保密的规定,可参见《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公开标底以及如何在评标中使用标底的规定,可参见第40条、第50条。三、投标限价上限与标底的区分。从最高投标限价和标底的定义来看,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合同价格,而期望合同价格的最高限度是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投标限价。标底可能会高于标底,但绝对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标底无保密要求,标底需保密,标底的泄露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招标过程中,最高限价和标底必须向投标人公开,公开的时间和方式不同。招标文件应公布投标限价上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最迟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项目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并在开标时需予以公布。2.暂估价和暂列值。

(1)暂估价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暂估价的定义是:“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价款的金额,这些金额是不可避免的,但暂时无法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进行的临时估价。”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中,都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并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2)暂列金额。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暂列金额的定义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暂时列入合同价款的一项金额”。

暂时列明的数额大致可归纳为:①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服务尚未确定或无法预见的采购;②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对合同约定调整因素的出现进行了价格调整,并对所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进行了费用调整。三、暂估价与暂列值的区别。根据对暂估价和暂列值的定义及使用,可以看出,暂估价是暂时无法确定但必然发生的价款,暂列值是暂时无法确定且可能不发生的价款。

因暂估价、暂列金额均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确定,不属于竞争性报价范围,故在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应采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评分。2.投标人在标书中明确报价的“价格”

一、投标报价。

就工程项目而言,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要求,综合考虑有关计价方法、定额、市场要素价格水平、规费、税金、企业成本、利润等因素,报出的工程合同价格。标书总价应与部分工程造价、措施工程造价、其它工程造价及规费、税金总额相一致。二、综合单价。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综合单价的定义是:在一定范围内,完成指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支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表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按照规定,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价单价等。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所确定的“价格”

一、投标报价。

评标费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原则,对有算数错误和其他错误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的费用,该费用是用综合评标法评定价格和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投标价格的基础。

凡规定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均应按低价优先的原则计算,具体办法可参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准则(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估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还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如果某一投标人的标书报价超过全部有效投标人标书报价平均数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40%以上),则不得推荐为中标人。二、评标基准价格。

利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基准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数量关系,从而计算出有效投标人的价格评分,即评标基准价格。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评标基准价应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即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它招标项目投标报价一般采用算数平均法或算数平均法乘以预先确定的基准价格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格。

根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有效报价的算数平均或算数平均乘以预先确定的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容易出现投标人采用串标方式将其投标报价落在最优价格区间,从而获取最高的投标报价的现象。以有效投标人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能有效地减少此类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确定和合同签订的“价格”

一、中标价格。

《中标通知书》中所附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中标价”,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规章中所称的“中标项目金额”,意思相同,均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项目合同金额。这一数额必须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并且必须与随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数额相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其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不得以其他背离合同实质的方式再行订立。二、合同价格。

可将合同价格分为签约价格和竣工结算价格两种。

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价格”,而《竣工结算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格调整,是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承包工程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金额”。

简言之,签约合同价即为签约时的价格,竣工结算合同价即为工程竣工验收后实际发生的合同价。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