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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

发布日期 2020-11-10 14:17:44

容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与保证。在这方面,《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对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进行标段划分,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着各种方式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甚至愈演愈烈。今日中国比地招标网发布了关于招标人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等信息。

招标人在不合理条件下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是什么?

遇有招标文件内容不规范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者或投标者提供有区别的项目资料",该行为已被怀疑在招标人和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第二,"所设定的资格、技术、业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称或与履行合同无关",即对特定投标人设定不合理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具体行政区域或者具体行业的业绩、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评标标准",是一种违反资格审查和评标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为;

“限定或指定某一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属于招标人的倾向范围,并排除其他供应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该法的条文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对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二)在不同媒体上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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