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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路26号702房
广东-广州
其他用房
¥736,568
  发布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2-26 15:50
公告详情
资产处置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类型 司法拍卖
起拍价 ¥736,568 加价幅度 ¥7,365
保证金 ¥73,656 评估价 ¥1,315,300
竞价周期 60天 延时周期 5分钟
优先购买人
详情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131510时起至202151410时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被执行人王玉文名下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路26702房,实物现状详见附件。

评估价、起拍价、保证金、增加幅度如下: 

评估价

起拍价(元)

保证金(元)

增加幅度(元)

1315300

736568

73656

7365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在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也可以在变卖平台上在线报名并交纳。

如参与竞买人未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处开设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一同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说明及变卖前通知情况:1、无优先购买权人。2、本次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当事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标的物集中看样方式:竞买人在本公告期间内自行前往看样(咨询电话:******************400-8284666)。

五、变卖方式: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

六、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七、特别提醒:本次变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

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涉案标的物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当事人无法提供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的意见,且明确同意保留使用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该部分的产权。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本次变卖按标的物现状变卖,标的物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本院对上述情况不作担保,所涉及的问题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变卖价格。

竞买人务必在变卖前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其现实状况,并亲临展示现场。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八、根据国家及标的物所在城市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在变卖成交当日需具备标的物所在城市房地产限购区域范围内的购买资格。变卖成交后,因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变卖成交后,本院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以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十、变卖成交后,由网络司法变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该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程序结束后日内将变卖成交价尾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30200727029693,交款时注明本院执行案号“(2020)粤011880号”,以便法院查收】交齐拍卖款后,根据本院通知(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本院执行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变卖成交裁定书。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十一、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不交纳尾款导致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十二、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变卖开始前、变卖过程中,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

十三、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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