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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单位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 类型 | 资产交易 |
起拍价 | ¥7,680,000 | 加价幅度 | ¥10,000 |
保证金 | ¥2,200,000 | 评估价 | |
竞价周期 | 1天 | 延时周期 | 5分钟 |
优先购买人 | 无 |
一、竞价标的物:宁夏宏一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截至2020年11月30日,欠付本金13,640,345.52元,利息3,278,702.79元,合计金额 16,919,048.31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地区 | 本金 | 利息 | 本息合计 | 保证人 | 抵押物 |
债权1 | 宁夏宏一实业有限公司 | 石嘴山 | 7,046,792.90 | 1,774,086.64 | 8,820,879.54 | 庞红道、刘娴、丁凤霞、杨金福 | 庞红道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29号401号房产 |
债权2 | 6,593,552.62 | 1,504,616.15 | 8,098,168.77 | 庞红道、刘娴、丁凤霞、杨金福、丁梦 | 庞红道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路29号301号房产 |
二、挂牌价格:
起拍价(保留价):7,680,000元,保证金:2,2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倍数。保留价:无。
三、竞买人应具备条件:要求交易对象信誉好,需按我司要求支付价款,能够接受债权资产存在的瑕疵及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
四、竞价保证金及竞价款余款:
a) 项目竞价前,竞买人将保证金转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指定账户进行锁定,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b) 竞价成功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将竞价余款在结束竞拍后7个工作日内缴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指定账户
(户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开户机构:中国工商银行银川市西城支行,账号:2902002*********2 )。
五、咨询与看样时间:
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联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联系人。
六、拍卖竞价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七、特别提醒:
a) 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为截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债权利息根据原借款合同计算,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可能与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
b) 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c) 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淘宝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d)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e)本次债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20年11月30日,自转让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为维护及管理资产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功竞拍后、签订转让合同之前产生的报纸公告、公证送达,及其他过渡期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f)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g)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h) 其他: 无
i)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咨询联系电话:0951-3059526,联系人:虎女士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14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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