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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单位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类型 | 司法拍卖 |
起拍价 | ¥5,963,141.7 | 加价幅度 | ¥10,000 |
保证金 | ¥600,000 | 评估价 | ¥6,625,713 |
竞价周期 | 1天 | 延时周期 | 5分钟 |
优先购买人 | 无 |
竞买公告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5日10时至2020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孝义市万泽煤业有限公司的精煤4248.99吨、原煤92669.73吨
评估价:6625713元,起拍价:5963141.7元,保证金:6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元
特别提示:标的物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付。由于该标的物存放时间较长,其实际数量及质量随着存放条件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变化而变化,该标的物起拍价为预估价格,最终价格以成交后移交时过磅的实际数量为准,拍卖成交价款先行全额支付,移交完毕后由执行法院与竞买人根据最终价格对成交价款进行多退少补。标的物的装卸、运输、过秤、保管及安全责任等事宜以及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发布日至拍卖开始前(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委托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本院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自行至相关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因本次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原煤、精煤搬迁、运输及逾期搬离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拍开始前7个工作日与本院联系;本标的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应于拍卖竞价前通过网拍系统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交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交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如果法院接受竞买人通过线下途径缴纳保证金报名,请添加相关退款说明。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竞拍结束后的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1、 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转账时备注标的名称)
户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石州支行
账 号:050902*********66(转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行 号:*********1
2、支付宝网上支付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订单,点击立即付款,确认后进入支付宝收银台进行支付。余款缴纳成功,余款将马上自动转入法院的支付宝账号,1-3个工作日内自动提现到法院预留银行。注意:因为法院一般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所以建议买受人提前3-5个工作日完成余款支付,以免延误缴纳期限。(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时,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咨询。
网拍辅助机构咨询、引领看样电话:400-006-5392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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