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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要求棚改小区物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

发布日期 2021-04-15 1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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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的非法审批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原则上,各地对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实行以政府主导改造建设为主,以市场化经营建设为补充的改造模式。对于拖欠税费、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违规投标的开发企业和已列入信誉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棚改项目建设。对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进行严格审查和检查,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应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和达到入住标准。


对于采用市场化经营的棚改项目,政府应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并约定开发企业确保棚户区居民优先安置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开发企业应优先安置棚改安置房。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对于同时在棚改安置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中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应优先确保棚改安置房项目的顺利完成。


商品房去化周期短的市县应及时调整棚改配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配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的棚改配置方式进行配置。商品房去化周期长的市县应加大货币化配置力度,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上,棚改配置住宅类型合适的市县,原则上棚改货币化配置率达到50%以上,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户型合适的市县原则上不允许新建项目。各地选择的购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禁止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作为棚改配置住房源。


集中建设的棚屋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学习和旅游的需要,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棚屋改造项目应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棚屋改造项目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住宅间距的确定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道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这一意见特别强调,棚改小区前期物业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检查和检查物业,严禁接收不合格物业,维护业主利益。各地应定期对棚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评估,并通报和公示评估和评估。通过双随机、一开放的方式,加大棚改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和诚信公示力度,以违法违规和不诚信为限制企业参与新项目的招标内容,实现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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