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旭
联系方式:0771-3222891
注册时间:1984-12-06
公司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西9号办公综合楼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销售代理;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物业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集装箱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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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桂0103执恢184号
相关人员:王旭 立案时间:2021-03-05
案件基本内容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桂0103执恢184号 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广西 钢铁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 按 执 行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给 付 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 定 》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你 单 位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旭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 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 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 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 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 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 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 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 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 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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