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58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鑫
联系方式:0826-2393555
注册时间:1989-09-07
公司地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9号
简介:
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公路路面工程建筑;公路路基工程建筑;公路交通工程建筑;河湖整治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和场地准备活动(不含爆破作业);管道和设备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融资及资产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安全防护系统集成;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电子信息及信息技术处理、系统集成、通信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推广服务;通信系统工程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智能工程的开发、运用、咨询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智能安防系统;自动化成套控制装置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21)渝0106执2194号
相关人员:沈鑫 立案时间:2021-02-04
案件基本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渝0106执2194号 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重庆市锦上锦商贸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沈鑫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 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 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 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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