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964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崇华
联系方式:023-86625574
注册时间:1995-01-14
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123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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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渝05执639号
相关人员:刘崇华 立案时间:2020-05-09
案件基本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渝05执639号 重庆华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尹建文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刘崇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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