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永彪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7-01-31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7层1704号
简介:
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五金交电,电子,电器,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水泥及其制品,钢材,电线电缆,标准件紧固件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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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皖0103执1527号
相关人员:姚永彪 立案时间:2017-03-31
案件基本内容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皖0103执1527号 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 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 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姚永彪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 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 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 )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 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 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 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 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 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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