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姚永彪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7-01-31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7层1704号
简介:
机械设备及配件,建材,五金交电,电子,电器,化工原料及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水泥及其制品,钢材,电线电缆,标准件紧固件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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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豫01执183号
相关人员:姚永彪 立案时间:2017-02-21
案件基本内容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豫01执183号 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 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 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 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姚永彪不得实施以下高消 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 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 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 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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