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维钧
联系方式:0435-3213900
注册时间:1986-07-11
公司地址:通化市秀泉路88号
简介:
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咨询、建筑工程监理、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和项目管理相关的技术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晒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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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吉0781执恢238号
相关人员:马维钧 立案时间:2019-09-04
案件基本内容
扶余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吉0781执恢238号 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史丹利化肥扶余有 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马维钧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 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 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 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 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 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 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 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 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 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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