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
联系方式:13819748080
注册时间:2000-03-16
公司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高联大厦6楼
简介: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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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浙0302执5450号
相关人员:赵松林 立案时间:2017-07-13
案件基本内容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浙0302执5450号 温州市展豪外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 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赵松林不得实 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 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 消 费 ; ( 三 ) 购 买 不 动 产 或 者 新 建 、 扩 建 、 高 档 装 修 房 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 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 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 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 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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