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汉桥
联系方式:027-86573666
注册时间:2007-10-17
公司地址: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简介: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家具制造、销售。
展开
案号: (2018)鄂0111执871号
相关人员:夏汉桥 立案时间:2018-03-21
案件基本内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鄂0111执871号 武汉兴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武汉铁机集团有限 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 人员、实际控制人)夏汉桥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