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
联系方式:3126386
注册时间:1984-02-10
公司地址:凌河区徐州街恒升现代城37甲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案号: (2017)辽0711执792号
相关人员:李新 立案时间:2017-10-09
案件基本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辽0711执792号 锦州市凌河区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锦州太和锦银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 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 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新不得实施 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 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 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 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 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 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 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 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 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