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德寿
联系方式:13680263271
注册时间:2015-07-13
公司地址:中山市南头镇月桂东路130号厂房之五
简介:
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配件、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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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粤2072执1953号
相关人员:冯雷 立案时间:2019-02-20
案件基本内容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粤2072执1953号 中山市威兰克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梁泽洪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员、实际控制人)冯雷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 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 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 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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