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德科
联系方式:0935-8225524
注册时间:2002-03-28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6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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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桂1002执1464号
相关人员:李万福 立案时间:2017-10-23
案件基本内容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桂1002执1464号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黄石君灿实业有限 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 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 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李万福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 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 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读 高 收 费 私 立 学 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 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 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 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 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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