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卫广
联系方式:0371-60908319
注册时间:1998-09-10
公司地址:郑州市东明路187号C座405号
简介:
国内外高科技项目、新能源项目、清洁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生物能源项目、电力工程项目、环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工业净化项目、工业资源项目、工业自动化项目和节能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设备成套及以上项目的设计、调试、咨询、经营、运营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劳务合作(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凭有效资质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未取得有效资质或审批不得经营)。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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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豫0105执7505号
相关人员:胡卫广 立案时间:2020-06-24
案件基本内容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豫0105执7505号 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卫广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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