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108639330
注册时间:2006-09-30
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简介:
百货仓储服务;运输代理服务;物业管理;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社会经济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科学技术咨询;电子商务类企业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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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鄂0107执873号
相关人员:霍刚 立案时间:2017-09-26
案件基本内容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鄂0107执873号 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石志军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 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霍刚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 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 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 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 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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