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艾宇
联系方式:022-23132505
注册时间:2012-04-23
公司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8-3
简介:
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以及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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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津0103执194号
相关人员:艾宇 立案时间:2018-01-03
案件基本内容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津0103执194号 天津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 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 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艾宇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 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 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 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 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 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 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 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 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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