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振华
联系方式:021-63536065
注册时间:2011-01-17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286号5楼561室
简介: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的开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合同能源管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建筑装饰材料、石油制品(除成品油)、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燃料油(除危险品)、润滑油、金属制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实业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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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沪0101执4577号
相关人员:郝振华 立案时间:2020-06-12
案件基本内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沪0101执4577号 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上海肆通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 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郝振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 费 及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 ( 一 )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 以 上 宾 馆 、 酒 店 、 夜 总 会 、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场 所 进 行 高 消 费 ; ( 三 ) 购 买 不 动 产 或 者 新 建 、 扩 建 、 高 档 装 修 房 屋 ; ( 四 ) 租 赁 高 档 写 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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