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国强
联系方式:0715-8386609
注册时间:2015-10-08
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严洲村马柏大道99号
简介: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汽车配件销售;二类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限车用气瓶安装;广告制作、发布、设计、代理;企业项目策划;燃气经营;机械设备、电力设备销售;智能IC卡发行管理;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物流配送;搬运装卸;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园林建筑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安装;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品和堆砂场)、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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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浙0212执1917号
相关人员:倪炜光 立案时间:2020-04-08
案件基本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浙0212执1917号 咸宁市枫丹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青杉汽车有 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 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倪炜光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 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 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 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 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 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 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 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 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 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 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 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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