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联系方式:0511-86355225
注册时间:2009-10-22
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
简介:
熔炼、铸造、大型装备制造,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生产、加工,高线、棒材、钢坯、中厚板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审批的,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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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苏0281执6564号
相关人员:朱旭东 立案时间:2020-10-13
案件基本内容
江阴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0)苏0281执6564号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阴华东水处理有 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旭东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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