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联系方式:15901598086
注册时间:2005-01-12
公司地址:凌源市凌河大街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在资质核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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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辽1382执1563号
相关人员:李建华 立案时间:2016-11-08
案件基本内容
凌源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辽1382执1563号 凌源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阎素敏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员、实际控制人)李建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 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 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 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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