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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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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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1-01-20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1201室之十一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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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4)厦执行字第241号
相关人员:陈国强 立案时间:2014-03-24
案件基本内容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4)厦执行字第241号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本院于2014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厦门威钢贸易发展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债权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国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 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 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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