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银丰企担保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嫩英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8-12-01
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简介: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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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鄂06执251号
相关人员:郑嫩英 立案时间:2016-10-13
案件基本内容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鄂06执251号 武汉银丰企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乐精明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 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郑嫩英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 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 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 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 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 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 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 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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