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碳化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峰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4-07-28
公司地址:孙家堡子镇杨木斜村
简介:
生产销售各种碳化硅微粉、碳化硅制品及其进出口、边境小额贸易、研究开发新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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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吉0605执36号
相关人员:高峰 立案时间:2019-01-08
案件基本内容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吉0605执36号 江源碳化硅微粉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姜作君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 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 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高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 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 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 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 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 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 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 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 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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