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寿
联系方式:13987716776
注册时间:1990-06-09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5号
简介:
房屋建筑、房屋维修、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道路工程建筑;建筑材料销售;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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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6)云0402执742号
相关人员:李明寿 立案时间:2016-06-17
案件基本内容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6)云0402执742号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琼兰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 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李明寿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 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 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 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 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 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 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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