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28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71-2242457
注册时间:2002-09-13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测绘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展开
案号: (2021)云0127执406号
相关人员:杨子江 立案时间:2021-01-29
案件基本内容
嵩明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云0127执406号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云南大力神金属构 件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 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子江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