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梅
联系方式:18647399919
注册时间:2010-03-22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西路8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酒类、畜制品类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广告制作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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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内0122执645号
相关人员:王梅 立案时间:2017-11-02
案件基本内容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内0122执645号 呼和浩特市鑫兴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孙老虎申请(cid:9)执行你 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 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 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 表人王梅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 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 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 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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