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联系方式:0790-6869106
注册时间:2009-11-18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堎上路3号1栋五楼508室
简介:
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装饰工程、堤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对外投资、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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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云2331执66号
相关人员:刘海军 立案时间:2021-01-11
案件基本内容
禄丰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云2331执66号 江西浙华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禄丰慧宇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海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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