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351-7771033
注册时间:1987-10-21
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20号
简介:
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特种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技术开发;工程施工管理;工程咨询;劳务技术咨询;工程测绘、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服务;混凝土预拌及销售;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物资(除危险品)采购、转让与销售;机械设备安装、加工、修理与租赁(特种设备除外);普通货物仓储;建筑周转材料加工、销售;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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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晋0105执1417号
相关人员:温爱明 立案时间:2021-02-04
案件基本内容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晋0105执1417号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京凯通物资有限 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 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 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爱明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 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 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 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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