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
联系方式:021-61263538
注册时间:1993-08-10
公司地址: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
简介:
承包境外房屋与建筑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境外所需的劳务人员。 工业与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信息开发、咨询、转让;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业务;钢结构制造、加工和安装(制造、加工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实业投资;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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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1)浙0212执4405号
相关人员:齐明春 立案时间:2021-04-28
案件基本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1)浙0212执4405号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宁波天元钢结构有 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 定 》 第 一 条 、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你 单 位 采 取 限 制 消 费 措 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齐明春不得实施以下高消 费 及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 消 费 行 为 : ( 一 ) 乘 坐 交 通 工 具 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 以 上 宾 馆 、 酒 店 、 夜 总 会 、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场 所 进 行 高 消 费 ; ( 三 ) 购 买 不 动 产 或 者 新 建 、 扩 建 、 高 档 装 修 房 屋 ; ( 四 ) 租 赁 高 档 写 字 楼 、 宾 馆 、 公 寓 等 场 所 办 公 ;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 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 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 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 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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