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平
联系方式:83218991
注册时间:2006-09-21
公司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41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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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苏0206执2733号
相关人员:王平 立案时间:2017-12-01
案件基本内容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7)苏0206执2733号 无锡中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江苏博森建筑设计 有限公司申请(cid:9)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 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王平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 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 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 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 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 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 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 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 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 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 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 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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