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峰峰矿区阳光钢铁有限公司、永年县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冀0902民初1293号
判决日期:2016-11-22
法院: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阳光钢铁有限公司、永年县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物流集团沧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阳光钢铁有限公司、永年县蔬菜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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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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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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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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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