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冯某某等与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湘0602行初17号
判决日期:2018-07-12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冯某某不服被告平江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平江县环保局)对平江县长寿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平江县南桥乡黄金洞水库上游区域(原南桥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向被告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岳阳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月24日,被告岳阳市环保局作出岳环复决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平江县环保局作出的平环评函【2017】10638号《关于平江县南桥乡黄金洞水库上游区域(原南桥金矿矿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变更环境影响说明的批复意见的函》。原告吴某、冯某某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分别向被告岳阳市环保局、平江县环保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冯某某、被告岳阳市环保局的出庭行政负责人付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雨林、曹景毅、被告平江县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洪飚、程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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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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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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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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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