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京0102执9677号
判决日期:2016-11-20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莞市格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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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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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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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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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