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素平、王春磊等与李秀清、刘国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内0403民初2498号
判决日期:2018-07-12
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素平、王春磊、王春华诉被告李秀清、被告刘国宏、被告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公司)、被告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巴彦淖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被告刘国宏、被告锡林浩特市同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二被告对裁定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21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被告刘国宏的申请,2018年5月4日本院依法追加吴国军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来、被告李秀清、被告吴海军、被告刘国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琦、被告同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及被告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双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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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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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