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吉0781执218号
判决日期:2018-07-11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史丹利化肥扶余有限公司赔偿款750000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被告通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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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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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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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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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