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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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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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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彩萍与丁招狗、李小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苏0591民初11380号         判决日期:2017-07-18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彩萍诉被告丁招狗、李小妹、丁某2男、曹某、丁某1、丁雪妹、丁小男、丁凤金、丁美头、丁建珍、丁建妹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唯亭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彩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生,被告丁招狗、李小妹、丁某2男、曹某、丁某1、丁雪妹、丁小男、丁凤金、丁美头、丁建珍、丁建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亭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暂无数据
判决日期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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